法律分析:
1、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为360天。
2、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为180天。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