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五种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包括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中低产田和高标准农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占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分析
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五种耕地如下:
(一)经或县批准确定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拓展延伸
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耕地保护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一系列耕地保律法规和措施,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这些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
未来,我国耕地保护将进一步加强。首先,将加大对耕地占用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其次,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推进耕地水土保持和环境友好农业的发展。此外,还将加强耕地利用的优化调整,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结构升级。
综上所述,我国耕地保护的现状是建立完善,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加强监管、保护耕地质量和优化调整耕地利用,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粮食安全。
结语
通过《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了五种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一系列耕地保律法规和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未来,我国耕地保护将进一步加强,包括加大对耕地占用的监管力度、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推进耕地利用的优化调整等。这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粮食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级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