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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不同情况的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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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管辖异议不同情况的处理如下:

1、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以双方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受诉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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