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司法最新解释是,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一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