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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一般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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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2、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3、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4、交通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交通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机关主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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