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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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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公司法关联关系责任应当与控制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法人人格的否认的适用是根据公司人格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性并且被利用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从而否定法人人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或关联公司直接追索责任。公司法人人格是建立于公司在经营中严格贯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分离原则的基础上,是否贯彻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分离,是判断是否具有法人的标准。所以,认定公司法人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实务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判断:其次,业务和利益分配是否混同。若公司与股东或者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业务不分离,从经营过程无法判断业务的真正归属,或者相互之间经营的收益不加区分,任意配置,也应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在笔者办理过的上述案例中,A、C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完全相同,且A的近三年来的所有财务报告均为负增长,公司资产全部低价转移至C公司,所有优势业务客户全部转移至C公司;而C公司与A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且呈现持续的增长态势。很明显,两公司股东通过业务和利益分配方案,一公司持续负债,另一公司持续盈利,两公司在业务和利益分配上存在混同。对于主张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并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可以参考以下的应诉思路:再者,申请调查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数据,并对其中的主营业务进行审查,核实两公司的大客户是否一致;最后,若上述信息均无法核查,试图寻找两公司的关联性,比如实际经营地址、办公电话、行政人员等是否一致,甚至是合同模板是否相同等。在具体认定两公司的具体情形:(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第2种观点: 从纯理论的角度而言,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无非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操纵从属公司的经营决策,二是控制从属公司的财务。并且,以上两方式往往是交织在一起使用的。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控制公司的操纵行为,使得从属公司丧失或几乎丧失了的经营权,从属公司的意志不再。在第二种情况下,控制公司一般是将从属公司的财产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任意处置,从属公司的财产不再,从而使从属公司丧失了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出现以上两种情形时,控制公司都应当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由于控制行为的存在,已经使得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同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倒毋宁说是控制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一、关联公司的定义关联公司是通过分支机构的股权来控制一家公司和被一家公司控制的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关联关系,则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关联公司的本质特征关联公司的本质特征:成员公司法律上的平等性与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从表面上看,关联公司中,各成员公司仍然具有自己人格,并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从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透视,各成员公司的性质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实际上,关联公司中各成员公司间这种法律上的性和平等性只是形式上的。存在控制关系与从属关系的关联组织体中,尽管从属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仍然是的法人,但由于各成员公司不再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从集团利益,更准确地说是从控制公司的利益出发从事经营活动,从属公司仅仅是控制公司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工具,其意识能力因受到了而不再健全,财产也被控制公司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任意处置而不再充实,其法律上的人格已退化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这时各成员公司的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严重倾斜,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依附关系。正是由于关联公司内部成员之间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使得我们研究关联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有了基础和前提。通过对控制因素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对关联公司内部成员公司之间的不平等性有一个更深入、更清晰的认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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